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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2017-12-21 10:14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进一步规 范防震减灾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漯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办发〔2017〕37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全市范围内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我局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漯河市地震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6月、12月,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 根据漯河市地震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1%,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九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应当及时填写市场主体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应当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之后,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档案中主要包含检查表格、基础信息、证据材料等。抽查情况及结果要通过漯河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泄露抽查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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