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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市地震局 |
管辖范围内建设单位 |
1%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执行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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