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22 浏览:15895次
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市辖区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加强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及时掌握我市粮食企业收购情况,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市粮食收购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依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我市新增的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不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我市粮食收购企业原取得行政许可资格依法取消。粮食收购企业应在每年开始收购行为起30日内向收购地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同一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重复备案。
二、备案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为工商登记、粮食收购基本信息和企业承诺,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粮食仓储设施等(详见备案表)。如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报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向收购地的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提交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盖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原件2份、单位盖章),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辖区粮食收购备案工作,两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备案工作。
市辖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地址:源汇区长江路37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二楼储备管理科,备案联系电话:3365810。
四、有关要求
一要优化管理服务。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效能,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展。
二要加强事后监管。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行为的管理和服务,指导粮食收购企业落实备案要求和定期报告收购数量等信息,依法对备案信息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每季度末将收购备案基本信息表汇总(附件2)加盖公章,上报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管理科,电子邮箱:huazidong@126.com。
附件:1.漯河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2.漯河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基本信息汇总表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