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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漯河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3         浏览:5388次

        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成品粮管理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漯河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漯河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2020623

        附 件

        漯河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市级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成品粮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漯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成品粮,主要品种为面粉、大米等。

        第三条  为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成品粮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在市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或市粮食主管部门)下达市级成品粮储备动用指令,安排供应计划,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储备保管、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漯河市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地方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开展成品粮的购入、储存、轮换、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粮油管理规定、《漯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成品粮储备收储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成品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面粉、大米每年轮换不少于4次。

        第八条  储备成品粮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用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行动。

        第九条  成品粮储备日常管理应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并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储备储存安全。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储备粮卡,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成品粮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或散装储存,包装物的数量整个承储数量的50%以上。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与成品粮储备规模相匹配的成品粮仓库及保证成品粮安全储存的相关设施。储存市级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应当悬挂市级成品粮储备专牌。

         第十三条  成品粮储备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单位最大包装不超过25Kg)、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成品粮,不得作为储备成品粮。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检验制度,定期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确保储备成品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确保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动态轮换原则,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自行保管的成品粮储备,由承储企业根据质量、保质期和市场供应等情况提出轮换方案,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批准后,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成品粮储备。但必须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储备成品粮代储方案,经书面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与代储企业签订《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明确代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责、权、利相一致,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承储企业承担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代储企业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储粮安全。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储企业保管的储备成品粮,其轮换时间和轮换次数视质量、保质期等具体情况,报委托方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代储企业每天经营的粮食最低库存量不得少于《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确定的储备成品粮数量和本企业正常周转库存之和,并符合相应品种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派驻专人对代储企业的储备成品粮实施日常监管。每月对成品粮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作为原始单据进行保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成品粮的保管、账务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或市粮食主管部门)下达动用市级成品粮储备的指令后,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组织成品粮的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确保调得快、用得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成品粮储备动用指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漯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漯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原漯河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漯〔2017〕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