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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服务指南—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08-04         浏览:3895次

        一、办理要素

        办理内容包括: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承办机构、举报电话、优惠政策、申请材料、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等。

        (一)事项名称:涉及粮食行政处罚违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承办机构:漯河市粮食监察支队

        (四)举报电话:0395—3199933

        (五)优惠政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申请材料:当事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七)监督方式:内部监督

        监督单位:漯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监督电话:0395—3365822

        (八)责任追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之规定。

        二、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

        (一)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其中,夏秋季8:30-12:00,14:00-17:30;冬春季8:30-12:00,13:30-17:00(具体时间以市政府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办公电话:0395—3365800

        (三)办公地址: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37号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