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7 浏览:3779次
各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市辖区各粮食收购企业: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及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及时掌握我市粮食企业收购情况,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粮食收购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漯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漯河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信用承诺书》(各一式三份),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辖区粮食收购备案工作,两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备案工作。
市辖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地址:源汇区长江路37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管理科208房间,联系电话:3365810。
三、备案时间
粮食收购企业在每年开始收购行为30日内办理备案,同一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重复备案。
四、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报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要优化管理服务。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效能,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展。
二要加强事后监管。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行为的管理和服务,指导粮食收购企业落实备案要求和定期报告收购数量等信息,依法对备案信息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每季度末将收购备案基本信息表汇总(附件3),上报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管理科,电子邮箱:huazidong@126.com。
附件:1.漯河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2.信用承诺书
3.漯河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基本信息汇总表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