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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牧〔2020〕13号 漯河市畜牧局关于下达2020年全市畜产品及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漯牧〔202013

         

         

        漯河市畜牧局关于下达

        2020年全市畜产品及畜牧业投入品

        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局,源汇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充分掌握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提高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打击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产品消费安全,市畜牧局制定了2020年全市畜产品及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实施方案县区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观念,认真实施好下达的各项监测检验任务,配合做好现场抽样、制样以及备样保存工作。各受检畜牧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现场抽样工作,所抽样品应能代表当地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得弄虚作假。

        二、加强分工协作,明确监测重点。进一步明确各层级监测功能定位,省级重点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兼顾监督抽查,市县级在风险监测基础上,重点开展监督抽查,乡镇以速测筛查为主,形成统一协调、各有侧重的监测网络。各县区在完成省级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外,要结合当地产品质量状况,依法组织开展本级监测工作,防止出现上下“一般粗”、监测指标重叠、监测对象重复的现象。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按照《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要求,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不少于600个,其他县参照执行。

        三、加强结果运用,做好共享交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要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相关科室质管科。针对监测结果,各县区要及时查找问题原因,摸清风险隐患,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风险交流机制,加强监测结果和数据信息共享和交流,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工作。

        四、加强检打联动,解决突出问题。针对风险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各县区要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畜牧业投入品,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存在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录,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两高”司法解释,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监督考核,提高监测效能。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厅今年计划把各地人均监测经费投入、人均监测批次以及问题发现率等指标纳入市县政府食品安全考核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延伸绩效考核范围,用考核杠杆推动各地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局质管科联系(联系电话:0395-5758960),抽检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按附件中的联系方式联系。

         

        附件:1.2020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计划

        2.2020年漯河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检验计划 

        3.2020年漯河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监测检验计划

                  4.2020年漯河市兽药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5.2020年漯河市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020年310 

        附件1

         

        2020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全市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环节监测猪肉、禽肉、牛肉、羊肉、禽蛋等畜禽产品。

        二、监测数量

        全年共下达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500批,由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市畜产品质检中心”)组织实施抽检工作。

        三、监测任务

        1、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

        全年下达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400批,分4次完成。每个县区每次抽检20批样品(猪肉5批、禽肉5批、禽蛋6批、牛羊肉4批)。

        猪肉从生猪定点屠宰场抽取,禽蛋从蛋禽养殖场抽取,牛肉、羊肉、禽肉可在超市或农贸市场抽取包装标示完整、来源清晰的样品。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监督抽查的形式,由执法监管人员进行抽样、封样,填写抽样文书。各类样品监测项目见附表一,各类样品检测方法见附表二。全年分四次进行,每季度完成一次。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畜产品质检中心汇总监测数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漯河市畜牧局。

        2、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全年下达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任务100批,其中禽蛋专项监测60批,牛羊“瘦肉精”专项监测40批。被抽检企业由市局根据风险监测、外埠反馈、群众举报、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随机确定。市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抽检及结果分析上报,各县区畜牧(农业农村)局做好抽样协调、配合工作。

        四、监测时间

        全年分四次进行,分别在3月、6月,9月、11月进行抽样监测。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畜产品质检中心汇总监测数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漯河市畜牧局。

         

         

        附表1

        2020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各类样品监测项目一览表

        季度

        样品

        监测项目

        监测药物

        第一季度

        牛肉、羊肉、

        猪肉

        1

        β-受体激动剂(3种)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

        2

        四环素类药物(4种)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

        多西环素

        鸡肉、鸡蛋

        1

        氟喹诺酮类药物(8种)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达氟沙星、洛美沙星、沙拉沙星

        2

        抗病毒类药物

        金刚烷胺

        第二季度

        牛肉、羊肉、猪肉、鸡肉、鸡蛋

        1

        磺胺类药物

        (5种)

        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间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恶啉(SQ)、

        磺胺甲基异恶唑(SMZ)

        2

        酰胺醇类药物(3种)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第三季度

        牛肉、羊肉、猪肉、鸡肉、鸡蛋

        1

        四环素类药物(4种)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

        多西环素

        2

        氟喹诺酮类药物(8种)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达氟沙星、洛美沙星、沙拉沙星

        第四季度

        牛肉、羊肉、猪肉

        1

        β-受体激动剂(3种)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

        2

        氟喹诺酮类药物(8种)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达氟沙星、洛美沙星、沙拉沙星

        鸡肉、鸡蛋

        1

        氟喹诺酮类药物(8种)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达氟沙星、洛美沙星、沙拉沙星

        2

        磺胺类药物

        (5种)

        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间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恶啉(SQ)、磺胺甲基异恶唑(SMZ)

         

        附表2

        2020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各类样品检测方法一览表

        序号

        检测参数

        检测方法

        检测标准

        1

        β-受体激动剂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

        2

        酰胺醇类药物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6-2006

        3

        抗病毒类药物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4

        氟喹诺酮类药物

        液相色谱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6-2006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2-2007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5

        磺胺类药物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6

        四环素类药物

        液相色谱法-串联质谱法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1317-2007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附件2

         

        2020年漯河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检验计划

         

        一、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二、监测数量

        全年下达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共12批。

        三、监测项目

        1、检测项目

        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革皮水解物、黄曲霉毒素M1。

        2、检测方法及判定

        三聚氰胺: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原则上不高于0.01mg/kg。检测结果高于检出限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第二法或者第三法进行确证,并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进行判定。

        碱类物质:依据生乳中碱类物质的测定方法(MRT/B 7-2016)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结果有异议,检测单位应在当地立即复检。如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

        β-内酰胺酶: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4U/mL。检测结果高于4U/mL的样品依据《生乳中β-内酰胺酶的测定》(NY/T3313-2018)第一法 杯碟法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即判定为不合格。

        革皮水解物:依据《生鲜乳中L-羟脯氨酸的测定》(NY/T 3310-2017)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黄曲霉毒素M1: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1μg/kg。检测结果高于0.01μg/kg的样品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 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检测确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进行判定,含量大于等于0.5μg/kg即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3、时间安排

        全年监测分4次进行。每次于每季度末月10日完成,并将监测结果上报至市畜牧局。

        四、其他要求

        抽检工作由市畜产品质检中心组织实施,按照检测标准科学规范进行样品检测,每季度将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检测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漯河市畜牧局。


        附件3

         

        2020年漯河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监测检验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全市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场。

        、监测品种及数量

        全年下达生猪定点屠宰场猪肉品质监测任务96批,分四次完成,每次每个屠宰场抽检不同来源的猪肉样品4批、猪肝4批。

        、承担单位

        样品抽检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组织实施。样品及抽样单送至市畜产品质检中心。

        四、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水分、有毒有害物质等。各类监测项目及检测依据见附表1,各类监测项目限量及判定依据见附表2。

        、时间安排

        全年分四次进行,分别在3月、6月,9月、11月进行抽样监测。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畜产品质检中心汇总监测数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漯河市畜牧局。

        抽检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市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联系人:刘朔,联系电话:0395-3160628。

         

         

        附表1  

        监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监测类别

        监测项目

        检测物质

        检测依据

        理化指标

        水分

        水分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3-2016


        β-受体激动剂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自建风险筛查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

        四环素类药物

        (4种)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1317-2007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磺胺类药物

        (5种)

        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间甲氧嘧啶(SMM)、

        磺胺间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恶啉(SQ)、磺胺甲基异恶唑(SMZ)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附表2

        限量及判定依据

         

        监测类别

        监测项目

        限量

        判定依据

        理化指标

        水分

        水分含量

        ≤77%

        《畜禽肉水分限量》

        GB18394-2001


        β-受体激动剂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

        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四环素类药物(4种)

        土霉素(OTC)

        单个/总和:100 µg/kg

        四环素(TC)

        金霉素(CTC)

        多西环素(DOTC)

        100 µg/kg

        磺胺类药物

        (5种)

        磺胺类药物(5种)

        单个/总和:100 µg/kg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附件4

         

        2020年漯河市兽药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被抽检对象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二、监测数量

        全年下达各项监测任务120批,各监测区域抽样数量见表1。

        1  各监测区域抽样数量

                品种

        县区

        兽   药

        合计

        生产环节

        经营环节

        使用环节

        舞阳县

        /

        10

        10

        20

        临颍县

        10

        5

        5

        20

        郾城区

        /

        10

        10

        20

        源汇区

        /

        10

        10

        20

        召陵区

        /

        10

        10

        20

        直属分局

        5

        5

        10

        20

        合 计

        15

        50

        55

        120

        三、样品抽检

        样品抽检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组织实施。样品及抽样单送至漯河市兽药检验所。

        四、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对非标识兽药,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将抽取样品信息通报给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二)结果确认及复检要求。受检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单位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检验单位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必须为抽样留存的样品。标称企业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提出复检申请。

        (三)结果处理。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通知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领取。

        五、时间安排

        2020年4月30日完成上半年样品抽检、送检工作;7月20日完成下半年样品抽检、送检工作。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兽药检验所汇总监测数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漯河市畜牧局。

        抽检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市兽药检验所联系,联系人:刘朔,联系电话:0395-3160628。

         

        附件五

         

        2020年漯河市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监测对象

        全市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被抽检对象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监测数量

        全年共监测饲料产品120批,各监测区域抽样数量见表1。

        1  各监测区域抽样数量

                品种

         

        县区

        饲   料

        合计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

        饲料原料(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生产、使用

        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饲料使用企业

        舞阳县

        16

         /

        4

        20

        临颍县

        16

        1

        3

        20

        郾城区

        16

        /

        4

        20

        源汇区

        16

        /

        4

        20

        召陵区

        14

        3

        3

        20

        直属分局

        14

        6

        /

        20

        合 计

        92

        10

        18

        120

        三、样品抽检

        样品抽检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组织实施。样品及抽样单送至漯河市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所。

        四、检测项目

        1、猪、禽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商品饲料):水分、粗蛋白质、铜、锌、黄曲霉毒素B1、喹乙醇,其中黄曲霉毒素B1先用酶联免疫法筛查,超标的用液质方法确证。

        2、饲料原料(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水分、粗蛋白质。

        五、样品制备

        严格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和《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GB/T20195-2005)规定执行。

        六、检测方法

        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13885—2017  动物饲料中铜、锌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7480—200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 8381.7—2009   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 2071-2011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和T-2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七、判定依据

        1、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产品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判定。

        2、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与明示指标、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饲料产品的保质期。

        八、时间安排

        2020年4月30日完成上半年样品抽检、送检工作;7月20日完成下半年样品抽检、送检工作。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所汇总监测数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漯河市畜牧局。

        抽检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市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所联系,联系人:刘朔,联系电话:0395-3160628。